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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9-15  内审处    访问量: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7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改委

省民宗委                省农业委            省林业厅

                                                     2017年5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分为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分别由财政部门和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科学精准、规范高效、权责匹配、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各级财政应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市、县(市、区)资金投入情况纳入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中央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贫困县),并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不低于85%比例切块下达到贫困县。

(一)切块下达到贫困县的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分为扶贫指标和行业发展指标两大类,其中:扶贫指标权重占70%,主要包括各贫困县的贫困类型、贫困人口规模、贫困发生率、年度脱贫任务、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等指标,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项测算后汇总统一提供;行业发展指标权重占30%,由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具体工作实际设置。

(二)切块后剩余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其他县(市、区,以下简称非贫困县)脱贫攻坚,原则上按政策、绩效评价等因素,并结合竞争性立项方式进行分配。

纳入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贫困县逐年制定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分配使用。

第八条  市(州)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长沙、湘潭除外),下达到贫困县的资金纳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参照本办法确定。

第九条  贫困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

非贫困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结合年度脱贫任务,重点向贫困村、贫困人口安排使用。

第十条  相关部门分别商省财政厅拟定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按照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结合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确定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二条  省、市级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纳入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具体用途。

第十三条  在保障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下达贫困县比例不低于85%的前提下,省财政厅可从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提取和分配项目管理费。各部门、市(州)、县(市、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或列支任何费用。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工作需要和补助地方的财政扶贫资金规模,并参考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绩效评价、支出进度、管理工作等因素进行分配。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安排到县级比例不低于90%,贫困县可根据扶贫工作需要统筹整合使用。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各县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解决。

第十五条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纳入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内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资金使用、项目审批、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管理、监管责任到县。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并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八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支持贫困县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林业厅应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省后15日内,省人大批准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后30日内将依程序审定的扶贫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分配方案,分别在15日内、30日内将中央和省财政专扶贫资金拨付到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未实行财政省直管县的地区,市(州)财政局在收到资金后的15日内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纳入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财政厅在下达资金时注明“用于精准扶贫”。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补贴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分别商省财政厅拟定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省财政厅根据审定方案下达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各级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情况、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扶贫项目选择,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地将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扶贫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单位(个人)、补助标准、审批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期限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开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内的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农业、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2〕26号)同时废止。

 

 



(编辑:周功)